相对人
相对人,指在法律关系中与当事一方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问题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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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相对人主要内容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这是行政法学上的概念,而非制定法上的概念。在制定法上“行政相对人”一般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首先,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任何个人、组织如果不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而处在其他法律关系中,就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不能赋予其“行政相对人”称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包括整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单个具体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在整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所有处于国家行政管理这下的个人、组织均为行政相对人。而在单个的具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只有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相应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才是该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其次,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和组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依法对对方当事人实施管理,作出影响对方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而别一方当事人则有义务服从管理、依法履行相应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接受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政法学中则谓之“行政相对人”。 再次,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有是是直接的,有时影响可能是间接的,作为个人、组织,无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还是间接影响,都是行政相对人。那种把行政相对人仅仅界定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的观点是不适当的,不利于行政法保护公民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上的的最佳实现。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介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指有行政法所规定或确认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由行政相对人享有和履行、并与行政主体的义务和权利相对应的各种权利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即个人和组织以行政相对人身份出现时所具有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不同于个人和组织为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的综合体现。 1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时行政相对人依行政法规定而享有的、针对行政主体所主张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行政主体的义务相辅相成,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这种权利则具有相对应的义务,即相对人的权利同时构成行政主体的义务。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1、申请权。这是指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其某种利益需求的权利。这种申请权利是程序性的,但就其内容而言,可能是请求得到某种实体利益,如对颁发许可证提出申请;也可能是请求开始或进行某种程序,如申请听证或才加听证程序等。 2、参与权。行政相对人有依法享有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包括参与行政法规,规章及现在政策的制定;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参与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参与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应程序等权利。 3、了解权。行政相对人有依法俩接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包括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会议决议、决定、制度、标准、程序规则,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本人有关的各种档案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保密的外,行政相对人均有权查阅、复制。 4、受保护权。即行政相对人的各种合法权益在受他人妨碍、侵害时,有请求行政主体保护的权利。如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他人侵害后请求行政主体予以处理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行政主体确认的权利等。 5、收益权。即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获得现实利益或可得利益的权利。具体有得到行政许可、行政指导和行政奖励的权利,在遭受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得到行政主体救助的权利,等等。 6、受平等对待权。即行政相对人收到行政主体平等对待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是以个体身份与行政主体发生关系的,而行政相对人个体之间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行政主体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对每一个个体的行政相对人都有平等对待的义务,同时,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则具有收到平等对待的权利。 7、陈述、申辩权。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做出与自身利益有关、特别是不利的行为时,有权陈述自己自己的意见、看法,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和辩解,并驳斥行政主体的理由、依据的等权利。 8、抵制违法行为权。即行政相对人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而抵抗行政主体实施的明显违法或重大违法行政行为的权利。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各种法定权益和自由,如人身权、财产权、自营自主、权劳动权等,这些权益有的可能是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而不属于行政法规定的权益,但为保护这些合法权益而抵抗行政主体非法侵害的权利却是行政法专门赋予给行政相对人的,如拒绝行政主体乱摊派的权利、拒缴行政主体不合法行政罚款的权利,等等。 9、行政监督权。即指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权就如何改善行政主体的工作和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出建议、意见。它包括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建议权等。 10、行政救济权。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实施的违法与不当的行政行为,或是行政主体实施的合法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获得相应行政救济的权利,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行政补偿权等。 2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对行政主体所承担的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这种义务则具有相对应的权权力。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义务主要有: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具体包括遵守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义务;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义务。 2、协助行政主体正常执行公务的义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星期,有主动予以协助的义务。如对行政主体行使调查取证权具有配合、协助的义务。 3、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要接受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监督,包括审查、检查、检验、鉴定等。 4、遵守法定出现的义务。行政相对人无论是请求行政主体实施某种行政行为,还是应行政主体要求作出某种行为,均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否则,可能导致自己提出的相应请求不能实现,甚至要为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相对人的分类分析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以其是否具有一定的组织体为标准,可以分为个人相对人和组织相对人。个人相对人不一定是单个的个人,在一定的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行为可能涉及多个个人。只要这些个人不构成一定的组织体,相互之间无组织上的联系,即使这些个人数量再多,他们仍是个人相对人,而非组织相对人。 二、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以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的申请人,行政征收的被征收人,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等等;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响,如治安处罚关系中受到被处罚人行为侵害的人,行政许可关系中其权益可能受到许可行为不利影响的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公平竞争人或相邻人),行政给付关系中依靠给付对象抚养或扶养的直系亲属,等等。 三、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以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的主式为标准,可分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作为方式影响的称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如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相对人远离不作不行不的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不作为方式影响的称为“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如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其人身权益或财产权被侵害的相对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给其抚恤金或者对其申请许可证照的请求不予答复的相对人,等等。 四、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是否产生实际效果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尚未产生实际影响而仅仅具有潜在影响的相对人是抽象相对人,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已产生实际影响的相对人是具体相对人。 五、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其权益性质为标准,可分为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行政行为对其权益产生有利影响,即通过行政行为获取某种权益的相对人为授益相对人;行政行为对其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即因为行政行为而失去某种权益或使其利益受到侵害的相对人为侵益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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