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缓延期交房的条件是啥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遇有免责事项时,交付房屋的期限得以适当延迟。在此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与购房客户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之际,明确约定延期交付房屋的免责事由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范畴;若发生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且对房产市场构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履行了告知相关方的法定义务;又或者是购房者方面首先违约,或主观判断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但实际上后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均可视为合理的延期交付房屋理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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