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量问题延期交房物业有责任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显而易见,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这无疑是开发商所面临的责任和挑战,而并非物业所应承担的责任范畴。尽管如此,物业依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同时,他们亦有权利将此类问题如实反馈给开发商,并敦促其尽快采取措施以妥善处理这些质量问题。因此,我们应当明确地认识到,物业管理和房屋销售其实是两项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开发商则分别作为各自的企业法人实体运营。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不应仅仅因为开发商所引发的问题就选择拒付物业管理费用,这显然是不合理且不负责任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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