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官司要开几次庭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并无强制性要求必须在一审阶段公开审理案件,然而,通常情况下,一审案件应采取公开开庭方式进行审理。若在首次开庭之后,仍存在需调取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等特殊情况,则可依法申请延期审理。此外,在特定法定情形出现时,亦可依法申请中止审理。一般而言,仅需进行一次开庭即可完成审理工作,庭后可依据实际情况补充相关证据。然而,并不排除可能会出现两次甚至更多次数的开庭,以便对相关证据进行进一步的辩论和质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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