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临安退购房定金怎么退款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正常的商业交易中,定金通常情况下是不得予以退还的,然而,若能满足以下几个特定条件之一的话,则定金仍有可能被退回:首先,如果买卖双方按照事先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那么定金就应当折合成相应的价款或者被无偿地退回到买方手中;其次,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导致房屋销售无法顺利进行,比如签订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可预见的困难,或者买卖双方对于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中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共识,以至于无法完成签约手续,且这种情况并非由任何一方造成的,那么此时定金便可被退还给买方;最后,如果卖方单方面违反了合同规定,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那么此时定金也可以被退还给买方,并且还需以双倍的金额作为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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