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认购房定金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假设开发企业在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且直至诉讼发起之前仍未能取得相关证书,然而却打出所谓“内部认购”的名义,试图向有意购房的民众传达其提供优惠房源的意图,并期望他们能够与其签署内部认购协议。在此类情境中,若购房者明智地了解到该开发企业尚未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便与之签订内部认购协议,那么当他们的权益遭受损害时,将难以从法律层面得到有效的保障;反之,若开发企业蓄意隐瞒自身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进而进行销售活动,那么当购房者的权益因此受损时,开发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假定开发企业已经成功获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仍然采用内部认购的销售策略,与购房者签订内部认购协议。针对此类情况,法律明确承认该内部认购协议具有合法的法律效力。倘若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与之顺利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定金问题作出妥善处理。然而,若该认购协议内容详尽完善,且包含了购房合同的主要条款,那么我们有理由将该认购协议视为房屋买卖合同,从而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企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选择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赔偿相应损失,同时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最后,假设开发企业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但在诉讼发起之前成功获取了相关证书,此时其与购房者所签订的认购协议,可被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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