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怎样会判解除合同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及约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因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之客观原因,即所谓“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然而,并非所有情况下的不可抗力均能导致合同解除,只有当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时,方可援引此项规定解除合同。第二,若该解除事项与主要债务履行具有密切关联性,则具体划分其为以下两种情形:1.预期违约。通常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之前,合同当事人中之一方已经通过明示方式或者以其自身行为暗示出其将不会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况。2.迟延履行。这是指合同当事人中的某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之后,在给予合理期限的前提下依然未能履行的情形。第三,若合同目的由此无法通过履行债务得以实现,则当事人一方可能会因为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第四,如果合同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同样可以解除合同。第五,在非因双方过错所导致的情况下,因情势变更使得继续履行合同显得极不公正,当事人亦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然而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并无当然的解除权,必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裁决后方能解除合同,最终的决定权在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时,必须首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方可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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