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几年可以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业主察觉到房地产开发商存在以下延期交房之行为时,业主有权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首先,若开发商未及时通知业主交房,或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无法满足交房条件。其次,倘若开发商通知业主收楼之时,业主认为房屋尚不足以达到协议中的交房标准,且拒绝对房屋进行验收、接收钥匙,进而向开发商提出赔偿其因延期交房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最后,若业主按照约定完成了房屋验收,但随后又以房屋仍未达到交付标准为由,请求开发商承担逾期责任。在此情况下,业主可先行向开发商发出交房催告函,如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履行交房义务,则业主即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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