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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侦查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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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实验概述

侦查实验是侦查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采用模拟和重演的方法,证实在某种条件下案件实施能否发生和怎样发生,以及发生何种结果的一项侦查措施。

侦查实验可独立进行亦可与现场勘查同时进行。通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1)为了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看到某种声音或某种现象;

2)为了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3)为了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

4)为了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

5)为了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是否可能留下或不留下某种痕迹;

6)为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

7)为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化。

二、侦查实验必须遵循的规则

1)必须经有关领导的批准。新的刑事诉讼法第108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6条也对此作了规定。

2)实验条件应尽可能地接近案件发生时的状况。如天气状况,时间状况,环境状况等都应尽量与原条件相接近。

3)要坚持对同一情况反复实验,以便得出确切结论。

4)要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5)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实验。实验开始时,要邀请两名见证人到场。如实验目的是为了查明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是否真实时,应允许他们亲自参加。

6)要做好实验笔录,记载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参加实验的人应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侦查实验相关词条

  • 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关于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但六机关《规定》第27条对《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解释为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这一规定,实际上已取消了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

  • 侦查权

    是搜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和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 侦查

    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 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处的侦查机关应包括公安机关外,同样在某种情况下行使着侦查权的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

  • 侦查终结

    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一系列的侦查活动以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足以做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时,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 侦查实验笔录

    侦查实验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是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判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和行为,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进行模拟试验的一种活动。对这种试验条件、试验过程和试验结果的客观记载,就是侦查实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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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5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