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延期交房提前多久通知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并未明确作出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并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若另一方当事人已进行了催告,解除权的行使需给予合理期限,该期限为三个月。倘若对方当事人并无进行催告,则解除权人应自知悉或者应该知晓解除事项之日开始计算,有一年的时间来决定是否行使解除权。如过了行权时效仍未进行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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