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少号可以申请延期交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是否有强制性的规定,这主要取决于开发商的相关要求。然而,在法律没有对此有所规范或者当事人尚未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在经过对方当事人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仍具有合理性的话,其有效期限将会被设定为三个月。但若对方当事人并未发出过催告,那么解除权的行使者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的一年之内行使该权利。倘若超过了这个期限而未能行使解除权,则该项权利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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