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才算是延期交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卖方未能按照买卖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交付行为,则可认定为延迟交房。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权向卖方发送书面催告函,并与卖方共同商定最终的履约期限。倘若该催告函已送达卖方至少三个月之久且卖方仍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进行补救,那么买方便可行使其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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