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中途退房可以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实现交房日期,则买方有权选择退房。具体而言,在双方协商确定的交房日期届满之后,买方需向开发商发出正式的房屋催交通知函;如在此后的三个月法定有效期内,开发商仍无法完成交房事宜,买方将享有退房权利,同时开发商应依照合同约定退还买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以及由此产生的活期利息。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那么开发商还须按照约定赔偿相应的违约金。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开发商延期交房,买方欲解除购房合同之前必须先行进行催告程序;在催告期满后的三个月内,若开发商仍未履行交房义务,买方即可依法行使退房权。以下为几种常见的开发商延期交房可导致退房的情形:1.开发商延期交房且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交房义务的。2.开发商延期交付且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交房义务,亦未提供合理解释或一味推诿逃避的。3.开发商延期交付且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虽已履行交房义务,但买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可依据实际延期天数向开发商索取违约金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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