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合同定金收据开发商收回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认购书乃一种协议形式,且通常会在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前订立一份认购协定或认购书以供参考。在完成购房手续并签署正式合同之际,房地产开发商通常将认购书回收,仅保留在签订认购书时交付的定金收据,以便作为房款缴纳的凭证之一。请注意,此处指的为签署正式合同的情况。
1.因此,认购书并非必须退还予开发商,客户理应自行妥善保存。无论是否已支付房价款项,只需客户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开发商便有义务向其提供一份完整的合同文本。 2.然而,认购书本身并不具备特殊的法律约束力,仅仅是开发商在签约过程中所使用的一份流程性档。若已成功签署正式合同,则认购书的作用将逐渐减弱乃至消失。 3.值得一提的是,在开发商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认购书可能无法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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