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房拿预售合同可以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商品房开始接受预订之时所签署的为预售合同;待房屋竣工并达到可以正常使用的标准之后,买家必须支付所有房价款项,此后方可进行过户手续的办理。而商品房出售合同则专门适用于现房销售环节。因此,当下我们所签署的预售合同将会在房屋交屋时自动转换为出售合同,故而无需再度签订相关文书,便能够顺利进行后续的过户手续。但若您签署的预售合同是在1997年5月31日之前完成的,那么根据合同本身的规定,您仍然需要在房屋正式交付使用之际签订出售合同,然后才能进行相应的过户手续办理。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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