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房屋预售合同能保全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启动诉讼阶段的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流程后,人民法院有时会决定对房屋实施查封措施。具体操作步骤如下:首先,人民法院应当向当地的土地和房产权属管理机构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配套的相关法律档。其次,负责案件处理的司法工作人员须向土地方和房产管理局出示其所属法院的工作证件,然后按照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查封手续的办理:第一,如果被查封的标的物已经取得了房地产证书,那么需要提交由土地方和房产管理局档案室开具的查册表格;第二,若被查封的标的物为预售商品房,则需提供由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关于该预售商品房交易状况的报告或者该楼盘的详细信息列表;第三,如果被查封的标的物为土地,则需要先行前往土地方和房产管理局档案室查询清楚该土地的权属状况,并提交一份书面的查册结果。最后,土地方和房产管理局将根据人民法院所提交的相关材料,依法对房屋进行查封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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