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几年不能追回房款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房地产销售争议的案件中,诉讼时效设定为法定的三年时间。然而,若所寻求的目的是对争议房产恢复所有权,则该诉讼不受此时间限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需要从被侵权者明确意识到或明智推断出自身权益受损,并得知责任方负担起相关义务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然而,法律对此也有着其他特殊的规定。例如,当受害者的权益受侵害已经超出了二十年的期限,立法机构将不再提供保护。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受害者的申请,决定适当延长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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