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产权纠纷怎么判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到的小产权房交易双方产生的纠纷往往会被判定为合同无效。在法律规范层面来看,处理这类问题时,将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普遍认为是无效的乃是主要原则。然而应当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案例做区分:
首先,当此类纠纷发生在同一乡村范围之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时,所涉及到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则通常被判定为有效。这是因为,这些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符合当地的政策法规以及社会风俗习惯。 其次,当房屋出售对象为本乡村之外的人员时,如果能够获得相关组织和部门的批准,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房屋买卖合同便可以被认定为有效。这是因为,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批,意味着该交易已经得到了政府的认可,具有合法性。 再者,当房屋出售对象为本乡村之外的人员,且未获得任何相关组织和部门的批准,此时若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话,那么该合同就应该被视为无效。这是因为,未经政府批准的交易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不具备合法性。 值得一提的是,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方进行转让或销售,也就是说,购买之后无法实现合法的转让过户手续。此外,小产权房的存在也会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在购买在建的小产权房时,购房人和开发商签订合同并支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开始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会导致部分项目停止建设甚至被迫拆除。这样一来,购房人将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无法及时收回房款的困境。 关于小产权房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这类房子仅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不得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房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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