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如何得到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在房地产交易中出现的“一房二卖”情况,如何确定所有权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先完成登记和过户手续的那位买家,他(她)有权享有此套房地产的所有权;然而,倘若两位潜在的购房者均未能完成有关的登记手续的话,则应当优先考虑那些先行向卖方支付完购房款的人士,他们同时也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最后,若两位潜在的购房者均未支付任何款项,那么应当优先考虑那些首先签订了购房合同的当事人,他们同样有权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针对“一房二卖”所引发的争议,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例如,当出卖人在与两位不同的买受人分别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却对后一位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成功地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时,这种情况下,两位购房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由于后一份合同已经完全履行完毕,其中的买受人实际上已经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再如,当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前一位买受人并完成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后,又与后一位买受人签订了以同一房屋作为标的物的购房合同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至前一位买受人名下,出卖人不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这便构成了无权处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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