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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策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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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性银行的基本概念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发起、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

政策性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是国家干预、协调经济的产物。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有共性的一面,如要对贷款进行严格审查,贷款要还本付息、周转使用等。但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也有其特征:一是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多由政府财政拨付;二是政策性银行经营时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标,但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并不是财政资金,政策性银行也必须考虑盈亏,坚持银行管理的基本原则,力争保本微利;三是政策性银行有其特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中央银行举债,一般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四是政策性银行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

二、政策性银行的现状分析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有政策性银行,其种类较为全面,并构成较为完整的政策性银行体系,如日本著名的“二行九库”体系,包括日本输出入银行、日本开发银行、日本国民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

韩国设有韩国开发银行、韩国进出口银行、韩国中小企业银行、韩国住宅银行等政策性银行;

法国设有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法国对外贸易银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法国国家信贷银行、中小企业设备信贷银行等政策性银行;

美国设有美国进出口银行、联邦住房信贷银行体系等政策性银行。这些政策性银行在各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构成各国金融体系两翼中的一部分。

三、国内银行

1994年,我国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均直属国务院领导。 设立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目的是,一方面为国家重点建设融通资金,保证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建设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把当时分散管理的国家投资基金集中起来,建立投资贷款审查制度,赋予开发银行一定的投资贷款决策权,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以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扩大,运用补贴以施加特殊保护、促进出口的办法已经过时。为了按国际惯例运用出口信贷、担保等通行做法,扩大机电产品,特别是大型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合理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创造公平、透明、稳定的对外贸易环境,我国成立了中国进出口银行。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我国农业基础薄弱,比较效益低,地区差异大。农业的发展,尤其是落后地区农业的发展,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收购、储备和销售,在相当程度上需要国家的支持。为了集中财力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合理的政策性资金需要,促进主要农产品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目前,银监会在统计口径中将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列入政策性银行,将国家开发银行与政策性银行并列统计。

四、建行目的

经济发展过程中,常常存在一些商业银行从盈利角度考虑不愿意融资的领域,或者其资金实力难以达到的领域。这些领域通常包括那些对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经济效益见效慢、资金回收时间长的项目,如农业开发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为了扶持这些项目,政府往往实行各种鼓励措施,各国通常采用的办法是设立政策性银行,专门对这些项目融资。这样做,不仅是从财务角度考虑,而且有利于集中资金,支持重大项目的建设。

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有共性的一面,如要对贷款进行严格审查,贷款要还本付息、周转使用等。但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也有其特征:

一是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多由政府财政拨付;

二是政策性银行经营时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标,但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并不是财政资金,政策性银行也必须考虑盈亏,坚持银行管理的基本原则,力争保本微利;

三是政策性银行有其特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中央银行举债,一般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

四是政策性银行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

五、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民国时期的银行进行了全面整顿,中国人民银行吸收合并了国内绝大部分银行,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于一身,成为大陆地区唯一的银行。当时的政策性业务,主要由人民银行负责。

1978年改革开放后,国家采取了多项举措,使国内银行业呈现多元化发展措施,包括:

(1) 恢复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2) 新办了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

(3) 向深圳、广东、福建、上海四地政府发放了银行牌照,由当地政府主持创办深圳发展银行(1988)、广东发展银行(1988)、福建兴业银行(198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992);

(4) 向招商局集团、中信集团、光大集团、首钢集团四家国有企业发放了银行牌照,开办了招商银行(1987)、中信实业银行(1987)、华夏银行(1992)、中国光大银行(1992);打破了银行由政府创办的垄断局面。

1978-1994年间,国家的政策性业务主要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承担。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其他文件,提出深化金融改革,将工农中建四大行建设成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此,从四大行中剥离出政策性业务,组建了专门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专业银行,即政策性银行。该文件成为政策性银行筹建的主要法律文件,从此,工农中建四大行由专业银行转型为国有商业银行,不再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

1994年3月17日,国家开发银行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500亿元人民币,主要承担国内开发型政策性金融业务。

1994年7月1日, 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33亿元人民币,主要承担大型机电设备进出口融资业务。

1994年11月8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200亿元人民币,主要承担农业政策性扶植业务。

迄今,我国政策性银行设立、运作已近十六年,但人们对于政策性银行的法律性质问题却并不明确。

2007年,中央汇金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于12月31日在北京签署协议,向国家开发银行注资200亿美元。2008年2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2008年12月16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日在京挂牌成立,成为第一家由政策性银行转型而来的商业银行,标志着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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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