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房子卖掉合法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众所周知,尚未交付的房屋同样具备销售的可能性,但是,在房屋完工并正式交付以及购房者成功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前,房地产主管机构无法为其进行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办理;相反,待到顺利获取房产证之后,商品房预购者则有权将原本预售协议中的债权及其附属权利与义务转交给第三方。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唯有取得合法的房产证,方可正常进行此类房屋的销售交易,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确保您的银行贷款已经全部偿还完毕(若按揭还款期不满一年,需提前向银行支付违约金)。在此之前,房屋在尚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情况下,是不能够进行买卖的,即便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管部门进行登记过户,只能作为二手房进行交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因卖方原因导致买方在以下期限内未能成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否则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2)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房屋,那么自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需经过90天;(3)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经竣工的房屋,那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需经过90天。因此,买方需要能够接受在没有房产证且没有现房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并且全力配合。如果您能够直接与买方前往售楼处进行更名操作,同时得到售楼处负责人的积极配合,这无疑会带来额外的便利,因为无需缴纳任何税费。在更名工作完成后,房产证将会以新的业主姓名颁发。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房产证颁发后仍显示为您的姓名,您可以再次配合买方进行过户手续的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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