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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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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概述

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通过提供收入损失补偿的方法解决劳动者失业期间的生活困难,因此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由于这项制度又以帮助暂时中断就业的劳动者实现再就业为目的,所以人们又将失业保险制度归入就业服务体系。

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共同构成社会保险的基本内容,因此,失业保险也具备了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在适用范围上,都是普遍适用于劳动者;在制度建立和运作上,都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推行;在基金的筹集和使用上,都具有共济性等等。但是,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还有很大的差异。首先,失业保险的对象是具有劳动能力而暂时中断就业的劳动者;而养老保险的对象则是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医疗保险的对象是因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其次,在待遇的给付期限上,失业保险一般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而且会按照领取者的就业状况随时作出调整;而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期限一般都是直至领取者死亡;医疗保险待遇一般要给付到劳动者恢复劳动能力。

第三,在互济性和普遍性上,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并不一定必然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绝大多数劳动者确实是终身没有失业,因此其互济性更加突出;而所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都必然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待遇;劳动者的预期伤病风险也远远高于失业保险。

最后,失业保险不仅要按时发放待遇,更重要的是还要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则比较单一,只是保证待遇的发放。

失业保险与社会救济同属于社会保障范畴、救助的对象都是无收入(或低收入)者,但是两种制度也有较大的区别。首先,资金来源不同,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参加者的缴费,而社会救济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其次,失业保险待遇一般只发放给参加失业保险者,而社会救济则不同,全体社会成员只要符合规定条件都可以享受待遇。第三,失业保险待遇有时间限制,而社会救济没有时间限制,衡量的唯一标准是收入的多少。

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根据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在中国就业的外国职工也不例外。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参加失业保险。

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注意到,这里所说的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所说职工,是指与企业事业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包括下岗职工、企业内部退养职工、农民工等等。此外,还包括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中无军籍的所有职工,即:列入军队队列编制员额的职工和不列入军队队列编制员额的职工、工人(含合同制工人)以及聘用的其他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

可不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

按照现行规定,可以不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有这样几种:一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及工勤人员。二是参照国家机关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党的机关、司法机构、民主党派、总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三是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这里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不包括参加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专职人员,是指社团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四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民办医院、学校和科研单位。五是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对后三类单位和人员,省级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其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享受的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医疗补助金是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患病而向其支付的医疗费用的补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是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死亡,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家属支付的项目。

在各地实际工作中,医疗补助金包括两项:一是按月随失业保险金一起发放的医疗补助;二是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失业人员的住院费,一般是按一定比例、并作总数上限规定予以报销。失业人员死亡的,其家属可持死亡证明、领取待遇人的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具体标准参照当地在职职工的规定由各地政府酌情自行确定。

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指失业人员失业时能够领取的资金数量和期限。

现行法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分为三个档次: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在三个档次内还可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作进一步的划分,这由地方政府作具体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国家规定的“累计缴费时间”是指两种情况:一是单位和个人参加失业保险以前,个人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实际缴费时间可以累计;二是实行个人缴费前的缴费时间或个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实行个人缴费后的缴费时间可以累计。应注意的是,此期间必须是劳动者就业没有间断。否则,失业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应重新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按照法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实际工作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按照现行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对骗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处罚

在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通过涂改、伪造有关材料,隐瞒已重新就业的实情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对此,国家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经发现,应责令其退还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常见疑问

1、 哪些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哪些人员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如何规定?

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1)自选专业报名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2)医疗补助金。每月随失业保险金发放10元的医疗补助金。

5、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哪些情形应终止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已办理了就业手续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其档案代管机构,为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未委托档案代理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申报,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再次失业人员怎样计算缴费年限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7、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是指什么?

指从办理申领手续当天起至对应月份的前一天。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后要求领取,可再次申领。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后又再次失业,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

8、失业保险关系的迁徙有哪些情况?

1、是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统筹。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是指这一单位及其职工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单位注册登记地也随之转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原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开具转移证明,注明职工人数、参加失业保险有关情况等,由迁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其失业保险关系。

2、是个人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分为两种情况:

(a)职工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职工在职期间,个人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转迁证明,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受,并为其办理继续参保的手续。在转出地工作期间的累计缴费年限应当与转入地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已在转出地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划转。

(b)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迁出地经办机构应为其开具转迁证明,将所需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迁入地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划转的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失业保险相关词条

  • 劳动诉讼

    劳动诉讼,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双方中的一方或双方不同意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指员工发生工伤后,单位不为员工申请工伤,或者单位没有为员工上工伤保险,员工要求单位之间支付工伤待遇的纠纷。

  • 劳动劳务

    劳动劳务,劳动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签订,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劳务,以活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

  • 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程序,参考《工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是指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和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之间因人事或工作调动所产生的的纠纷。

  • 工伤申报

    工伤申报,是指单位员工发生工伤,单位为受工伤员工向社会保障局工伤科进行申报工伤,以为受工伤的员工申请工伤待遇。

  • 工伤认定时效

    工伤认定时效,是指发生工伤后,企业为受工伤员工申请工伤的时效期间,关于个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确为一年。

  • 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或者企业工会,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的制度。

  • 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是指发生工伤后,社会保障局工伤科针对工伤不同等级进行不同金额赔偿的制度。

  • 劳动保险

    劳动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为本单位的劳动者上的的保险,保险金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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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