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定金正常给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购房交易过程中已经交付的定金具备可退还性,然而,若购房者期望收回所交纳的定金,便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特定条件。首先,如果是由于购房者自身原因无法达成预售合同的签署,那么其无权主张返还定金。在此基础上,对于开发商而言,倘若为了追求更为丰厚的经济利润而选择与第三方达成预售合同;又或者在尚未获取预售许可证书时就与购房者签订了预售合同;再者,如果在向购房者收取定金之前,商品房已经存在被查封、抵押等状况却并未如实告知购房者,那么开发商便需要按照双倍金额返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情况属于非开发商及购房者方面的责任,例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关键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不可抗力等因素,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未能顺利签署,此时,开发商也应将定金悉数返还给购房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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