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证明开发商延期交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判定开发商延期交房之标准:(1)因建设工程尚未竣工完毕导致未能如期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设定的交房日期。(2)并无法定或事前证实的无法抗拒的情形,依据买卖合同中的交房日期仍未予以遵守。(3)由于未获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从而未能按照买卖合同中的交房日期进行履约。(4)尽管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亦明确约定开发商可据此免除责任,然而开发商并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购房者作出相应通知。(5)在房屋交付之时,该房屋并未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所应具备的使用条件,因此购房者拒绝接收该房屋进而引发的延期交房问题(若双方曾特别约定,则可据此要求退房)。(6)购房者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设有补充条款加以约定,但由于开发商未能履行相关义务,从而导致逾期交房现象的发生。(7)对于合同已有明确约定的事项,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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