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后需要归还定金收据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认购书乃是一种协议形式,通常情况下,在签署正式房屋购买合同之前,当事人会签订一份认购协议或认购书以确定双方的意向及基本条款。在正式购房合同签署完成之后,开发商往往会回收认购书,仅保留认购书中约定的定金数额的收款凭证,以此为基础计算房款。值得注意的是,标准的程序是在签订正式合同后。首先,关于认购书,无需将其返还给开发商,而应自行妥善保存。无论您是否已支付全部房价款项,只要您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开发商便有义务向您提供一份完整的合同文本。其次,认购书本身并无特殊的法律约束力,它仅仅是开发商在签约过程中的一项流程性档。若您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购房合同,那么认购书的作用便不再显著。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开发商获得预售许可证之前,认购书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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