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户退铺违约赔偿标准是多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审查您所签订的合约中是否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值或是计算标准,依据此进行合法权益的维护与索偿。针对房地产买卖方面的合约,一般情况下都会对双方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预先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当合约的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守约方应仔细查阅合约中的相关条款,并依照合约的约定,向违约方提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要求。通常情况下,合约会约定按照每日的比例来计算违约金,自违约方违约的次日开始,计算违约金直至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为止。
2.评估合约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合理,若认为不合理,有权申请增加或降低违约金。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当一方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理由请求减少时,违约金超过其实际损失的30%即视为过高,此时可据此标准请求适当减少;而当另一方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为理由请求增加时,则应以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违约金数额的依据。因此,要评估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合理,需要先确定损失的金额,然后再根据损失的金额来决定是要求提高还是降低违约金。 3.若合约中未能就违约标准作出明确约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在涉及到房地产买卖的合约中,当双方均未违约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如买方逾期支付房款,卖方有权以未付购房款总额为基础,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损失赔偿额;反之,如卖方逾期交付出售房屋,买方有权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损失赔偿额。此外,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若开发商逾期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购房者有权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为基础,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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