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州延期交房如何退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购房者在选择采用信函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解除购房合同的请求时,应当明确说明理由以及相关情况;若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原因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方面所引起,则该企业理应对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承担起赔偿责任。然而,若是由于购房者个人原因未能成功获得按揭贷款预审批,抑或是双方就支付方式达不成共识,从而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不追究其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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