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超过180天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房地产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则可先一步向其发出催告通知,敦促其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并参照事前订立之合同条款对逾期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赔偿;如催告后的第三个月内仍未见对方实施交房行动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者,则可依法申请解除购房合同,同时请求开发商归还已支付的全部房款及其对应的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