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张家港购房定金交了之后能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若需退订,则订金原则上是不可退回的。然而,如果是由于购房者本身的原因(例如,在签署认购书之后又发生了后悔的情形),且若购房认购书中含有定金条款且购房者在支付款项后出现反悔之举,这便违背了认购协议的初衷与核心目标。在这种情况下,订金通常会予以下辖。此外,当个人征信无法支持贷款申请时,同样的订金也是不能退回的。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下几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要求退还购房订金:首先,如果开发商未取得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不具备合法的商品房销售资格,从而使得购房合同无法顺利达成;其次,如果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例如已经将认购的房屋转售给了其他人;再次,如果因为合同条款无法达成共识。例如,卖方对于房屋信息的描述含糊不清,导致合同的主要条款无法明确界定,或者卖方擅自更改了认购书中的某些条件,如房屋面积、价格等;最后,如果买卖双方都没有过错,但仍然无法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一致。例如,由于第三方因素或自然灾害的影响,导致该商品房项目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建设或建设进度受到严重阻碍等。如果购房者在意向书约定的期限内,将所购买的房屋转售给其他第三方,导致开发商无法按照预定时间正式签订合同,那么开发商应该双倍返还购房者的订金。如果双方仅仅是因为正式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无法达成一致,而与意向书的内容并无直接关联,那么双方并不构成违约行为,开发商也应当全额退还购房者的订金。在选择住房时,还需要注意所选房屋是否已经被抵押、查封;如果是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代理销售的,还需要确认该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房地产中介资质等等。以上所有情况,均可登录当地市国土房管局官方网站进行详细查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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