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可否要求差价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众多购房者而言,倘若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先行实施的购买者提出了要求恢复履行该项合约的相关民事诉讼请求,通常情况下,这样的诉求都会得到法庭的高度重视并予以支持。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这其中仍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与判断。首先,当购房者严格遵守合同条款时,他们的任何不当行为都有可能被卖方作为毁约的理由。因此,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格外谨慎对待。如果条件允许的话,我们建议您尽量避免将网签、贷款等重要事项全权委托给中介机构来处理;此外,还需要仔细阅读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细节,因为合同约定的模糊不清同样可能导致履行过程受到阻碍,进而成为卖方毁约的借口。其次,在交易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收集和妥善保管各种证据,以便在发现卖方存在转售他人的违约行为时,能够迅速地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我们需要明确,只有在不存在法院无法强制执行过户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考虑要求恢复履行合同。例如,若案外人已经基于善意且合法的方式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或者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书、已经被抵押或者查封,又或者房屋属于中央企业房产、经济适用住房等在政策层面上不允许上市交易的类型,那么即便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履行合同,实际上也是无法实现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在本案例中,张先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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