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违约延期办理产权证该如何应对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开发商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房屋产权证件的提交工作,那么应当依照双方所签订的相关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上述合同并未对违约金部分进行明确说明,则应以购房者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为赔偿依据。然而,若双方所签署的合同中没有就违约金问题或损失金额的确定方式做出任何规定,那么可根据已支付的购房款项总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所制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相关标准来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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