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产权房纠纷法院怎么判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小产权房纠纷的处理结果通常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为主导方向。在处理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时,法院常常把其效力视为无效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在具体案例中,我们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分:1、若该交易发生于同一乡区范围之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的房屋买卖,则此类房屋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有效;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该乡区之外的人士的情况,如果获得了相关组织及部门的审批许可,我们还是能够承认合同的有效性;3、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该乡区之外人士且未经过任何组织及部门审批的,倘若合同还未实际执行,或者买受方尚未开始实质性的居住和使用这处房屋,那么这个合同应视为无效。此外,小产权房是不允许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方转让或销售的,也就是说,购买之后是无法进行合法的转让过户手续的。这不仅对房屋本身的保值和增值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而且也可能对购房者造成困扰。当购买正在建设中的小产权房时,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署合同并支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对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进行整顿,可能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工甚至被迫拆除。这样一来,购房者就会陷入既无法取得房屋,又无法及时追讨回房款的困境。关于小产权房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1、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即所谓的“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子,这类房屋仅归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村民不得购买;2、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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