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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延期交房了可以退房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若出卖方未能按时完成交房,则可以选择退房。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有关交房日期的设定,在约定之日抵达之时,需向出卖方发出全面的房屋催交通知单。在此后的三个自然月内,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出卖方依然未能达到交房的条件,业主便可依法享有退房的权利,同时出卖方也需要按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将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所产生的活期利息归还给业主。若是合同中有明文规定的违约金内容,则应当予以赔偿。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遇出卖方延迟交房的情况,业主欲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必须先行给予书面催告;在这个催告时段过后的连续三个月内,出卖方依然无法如约交房,那么业主便有权选择退房处理。除此之外,倘若是因为出卖方自身原因导致延期交房且经催告后在法定时期仍未有所行动的,或虽已逾期但在催告之后仍属没有正当理由进行推诿、逃避责任的,或是虽然逾期但经催告最后在法定时间段内成功落实交房的,在这种状况下,业主仍旧无法要求取消买卖合同,然而他们有权向出卖方索取因延期而引发的违约金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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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0 18: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