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违约3万元原因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若房屋质量未能达到合同规定之标准,购房过程应当参照房屋的面积与品质确定,然而,实际生活中可能会遇到承重墙、梁断裂;外墙、外窗、洗手间渗漏;墙面倾斜;或者墙壁大面积空洞等问题,这些无疑表明开发者存在违约行为。对于这类房屋质量问题,我们在处理时需具体区分两种状况:首先,对于通常的房屋质量缺陷,开发者有义务提供质量保证以及妥善修复。其次,如果存在严重的房屋质量问题,例如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或者对居住者造成极大困扰,购房者有权主张取消交易并且获得损失赔偿。
2.对于房产证逾期办理的情况,依据合同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逾期时间超出合理范围,购房者享有申请退房的权利,并且实际损失在合同规定的违约金之上的部分,可以通过实际损失进行增补。在此,“一定时间范畴”实际上是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向开发商发送正式的房屋交付催告通知,若开发商在此后的三个月的合法周期内仍然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交房责任,购房者拥有随时要求退房的权益。开发商应依照合同约定,归还购房者已经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同时需要支付同期产生的活期利息。倘若合同中已有违约金的约定,开发商同样需要按照约定对此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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