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去哪里打官司一审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地产争议的司法处理方面,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及法规指引。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下列几种案件,应依照相应法律条款由本条规定的特定地区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首先是对于不动产纠纷引发的诉讼,应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其次是对于在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引起的诉讼,其审判权属于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最后一种情形是因继承遗产所引发的诉讼,应由被继承人离世时的居住地点或主要资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所述,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并同时提供与被告人数相符的副本。若确实存在书写起诉状的困难情况,那么也可以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起诉,但需遵守规定由人民法院将相关内容记录在案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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