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经理收取定金合法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仅被赋予向潜在交易者报告或推荐交易可能以及为交易双方提供沟通及协商的中介角色,并无权力直接收取所谓的“定金”。因此,一般的来说,若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收取定金,那么这笔款项将被视为无效。
作为一个中立的中间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并不具备与买卖双方签署定金协议或向任何一方收取定金的资格。在涉及到房屋买卖的合同中,定金的支付对象应为买卖双方,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买卖双方能如期签订正式的商品房购买合同。若有一方未能履行承诺,导致无法签订购房合同,定金则可作为对守约方的一种保护和补偿措施。然而,房地产经纪机构作为中间人,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直接参与方,因此他们无权与买卖双方签署定金协议或向任何一方收取定金。在未经卖方授权的情况下,收取定金更是一种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 中介合同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方报告或推荐交易可能,并为双方提供沟通及协商的中介服务,委托方则需为此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在此类合同中,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义务向委托方如实报告所有关于订立合同的相关事宜。若房地产经纪机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从而损害了委托方的利益,那么他们不仅不能要求获得报酬,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房地产经纪机构成功地促使合同得以成立时,委托方应当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支付报酬给房地产经纪机构。若双方在中介合同中对报酬的支付方式并未作出明确约定,或者即使有约定但由于某些原因无法明确理解,则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来说,报酬的数额应当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所付出的劳动量来合理确定。 若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最终使得合同得以顺利成立,那么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应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报酬予以分担。反之,若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能成功促使合同成立,他们也不能要求获得报酬,但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向委托方索取为达成中介服务所需的必要开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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