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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期房必须有预售合同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对尚未建成的房产,我们通常称之为“期房”,与此相应,合同也以“预售”为名,称为“预售合同”。所谓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其实就是建立在期房交易基础上,由商品住房预售方与预购方达成的一份正式协议。这份协议规定,预售方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待建完成的商品房的所有权益,无条件地转让到预购方手中,同时,预购方向预建方交付一定金额的订金或购房款项,并按照预定日期接受这套商品房。而另一方面,对于已经竣工并拥有所有权的商品房,则被称作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是房屋开放商(即卖方)将原有的现房出售给大众消费者,让消费者支付一定金额的购买费用。这种销售方式是商品房交易环节中至关重要的文件,也是确定开发商和消费者各自应尽责任以及享受权利的法律依据。至于商品房预售,简单来说,就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过程中的商品房,出售给可能的买受者,由这些买受人先行支付定金或者完整房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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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3: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