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定金能否优先受偿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存在以下几种限制情形:首先,当担保物权设立人欠缴税费时,国家享有的税收权具有绝对优先地位,超越任何担保物权。其次,在特定情境中,未予清偿员工债权亦将优先于担保物权。再者,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享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其效力优越于担保物权。最后,对于建筑工程承包商来讲,其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益,相较于抵押权,同样具有更高的法律地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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