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小产权怎么判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鉴于目前小产权房,由于其性质上不被现行国家法律所认可和保障,故无法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交易。但是,如果发现卖方存在“售楼欺诈”的行为(即一房多卖),您完全可以选择通过向警方报案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一房两卖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诈骗犯罪。当面临类似一房两卖的情况时,我们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哪一方才真正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接下来,我将为大家提供几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其对应的结论供您参考。
1.两份购房合同都还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这意味着两份购房合同都还没有进入到实际执行的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按照签约时间先后顺序作为判断谁有优先购买权的准则。也就说,如果一份合同比另外一份合同先签署,那么就应该认定它具有更高的优先权。 2.在两份购房合同中,其中一份已经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而另一份则没有。无论房屋已经交给了哪一方,只要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那就意味着这个办理过过户登记的一方,已经获得了房屋的实际产权,也就是房屋所有权。我们要知道,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涉及到物权变动的行为。依据物权对世原则(民法则63条)、物权公示原则(民法则64条)以及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民法则72条),我们便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那一方,自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3.在第一位买房者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之后,这位卖方可能会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出售给第二个人。然而这种情况下,卖方已经不再拥有对于该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他们所做的这个售卖行为其实是毫无意义的,也属于无权处分,这种售卖效力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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