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产权房纠纷法院怎么判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处理小产权房纠纷的案例中,法院通常倾向于判定此类合同无效。关于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法院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以认定无效为准则。然而,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分类讨论,下文将逐一分析:
1.若小产权房交易发生在同一乡镇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如农村房屋,此类房产买卖合同通常会被判定为有效。 2.针对出售给本乡镇以外人员的情况,只有当卖方获得了有关组织和部门的批准,此类合同才能予以认可。 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人员,而卖方未获任何组织和部门批准的情形,需要具体判断。如果该项合同的具体实施尚未开始,或者买方没有实际居住和使用此房屋,这类合同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小产权房的特殊性质在于它不能向非法庭成员的第三方转让或销售,即协议达成后,该房屋不能得到法律认可的转让和过户手续。这无疑会对房屋的保值和增值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在购买正在建设中的小产权房过程中,购房人和开发商签订合同并发起支付房款后,若相关机构整肃乡镇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会导致部分工程停工乃至被迫拆除。这样,购买者就会面临既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又不能及时收回预付款的困境。 小产权房有两个主要类型: 1.由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完成的建设物所组成的房产,比如“宅基地”上完成的建筑物,此类房屋仅限于该农村的集体成员所有,非本村庄村民不得购买。 2.另外一种类型的小产权房是利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违法侵占耕地图谋建设的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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