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没合同怎么办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两份尚未正式登记并且涉及的标的房屋尚未实际交付的合同,由于这两种合同都未真正地开始履行,因此我们有必要依据签订日期的顺序来决定合同优先履行的问题。具体而言,我们应该考虑哪一份合同先行订立。
另外,假设在上述情形下,合同中的一份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而另一份尚未履行相关程序(不考虑已经将房屋移交给买方的情况)。由于房屋的过户登记代表着物权的变动和变化,按照通则来说,应该体现物权的绝对性原则、公示原则以及物权优于债权的基本原则。因此,经登记过户的一方自然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考虑到第一位购买者在获得过户权利之后又将房产出售给第二个人的特殊案例,在此情况下,由于原卖方此时不再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所以他再次进行的售房交易实际上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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