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定金有法律规定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认购书作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一种形式,其所包含的定金条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该条款旨在在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并因此导致无法顺利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为守约方提供有效的保护与补救途径。然而,当双方针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各项主要条款始终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无法轻易断定哪一方构成了实质性违约行为。在此类情境之下,认购书中所涉及的定金条款便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与作用。
若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最终导致未能成功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则需依照法律有关定金部分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来说,如买受人因其自身原因选择放弃选购此房屋,进而拒绝与卖方签署买卖合同,或者卖方因自身原因违反合同条款,拒绝出售此房屋,那么没有履行约定责任的一方将无法主张追回已支付的定金;反之,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未遵守约定的责任,应向对方双倍返还所收取的定金。 针对因非当事人双方原因所引发的原因,以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得以缔结的现象,卖方应将买方已经支付的定金悉数予以返还。倘若买卖双方对于预售或销售契约及其补充协议的内容存在较大分歧,致使最终未能如期签署相关合同,这显然不能简单地视为某一方的过失,以此为依据,卖方有必要将全部定金退还给买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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