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厦门购房定金可以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定金合同时效性问题,通常情况下,自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之日起,该合同即具备法律效力。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定金是不予退回的。但是,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定金的支付并不影响合意的达成,因此此时也无法适用定金罚则:首先,当双方已向对方交付定金后,由于合同条款方面的分歧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使合同最终未能得以签订,此类情况便不属于定金罚则的管辖范围。其次,若其中一方无故未按时参与约定期限内的协商环节或者私自篡改认购书中约定的相应条款,由此引发的买卖合同未能签署问题,同样不受定金罚则的制约。再者,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突发事件或者国家政策的调整等正当事由的发生,导致其中一方合理地推迟履行约定事项,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定金罚则亦无法强制执行。最后,关于卖方违反约定的行为,从普通公平原则出发,一般需赔偿双倍的定金金额;反之,若因买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达成,定金应当予以全额退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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