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都未交款怎样判决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两份合同并无全部生效实施的前提之下,我们应当尊崇先签署者权益至上的原理和规则;2.假如其中一方的购买者已经成功地获取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我们就应该强调物权的绝对优先性和主观占有优先的基本原则;3.对于那些购买者均未能成功获取标的物所有权的案例,我们需要遵循占有权益优先和事实履行优先这两个重要的原则;4.而如果有一方的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我们则需尊重他们已作出的实际努力,理解为履行在先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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