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怎么处理合同问题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针对“一房二卖”的交易合同有效性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判定。若此类合同为恶意串通所缔结,则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反之,若是因为存在欺诈行为而签订,待经过法院判决予以撤销之后,便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所谓“一房二卖”,即指卖家通过多次或者同时实施两种不同的买卖合同行为,将同一固定不动产出售给两位不同的购买者。如果两位购买人均在毫不知情的状况下与卖家达成交易协议,那么,对于卖家而言,“一房二卖”通常会涉及到如下几种处理程序:(1)以产权登记为主。倘若两份交易合同中有任何一份已经完成了房产过户手续,由于物权优于债权原则的影响,便需确认已经办理完过户登记的那一方拥有该物业的所有权。(2)考虑合同订立时间的先后序列。假如两份合同都还没有完成登记手续且标的物业也并未实际交付,那就应当按照合同的订立先后顺序来决定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排序在前的那份合同将被判定生效。(3)在前一位购买人已经顺利办理完过户手续并且后续又将房屋出售给第二人的情境下,卖家此时已然不再拥有物业的所有权,但所签署的买卖合同仍将继续保持其有效性,后继购买人可依照这份合同向卖家提出违约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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