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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判决开发商违约退款的依据是什么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1.对于房屋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我们在选择住房以及签署相关合同时,正是对于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及质量做出了明确的决定。然而,就如同现实生活中所展现出来的那样,诸如承重墙体、横梁发生裂痕;外墙、外门窗、卫生间漏水;墙面倾斜度超出允许范围;大面积的空鼓现象等房屋问题频繁出现,这实际上反映出开发商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我们需要根据房屋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况区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首先,对于普通范畴的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具有提供质量保证服务的义务。其次,对于严重程度较高的房屋质量问题,例如房屋本身的主体结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者已经严重影响到日常居住使用,买受方则有权提出退货申请并且请求赔偿相应损失。
2.关于房产证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办理完毕的问题,依照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开发商需承担因逾期办理造成的违约责任。如果逾期行为超过一定的期限,那么买受方可提起诉讼要求退货。如果实际损失远高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买受方可按照实际损失提出索赔诉求。在这里,所谓的“一定期限”实则是指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实际抵达之后,向开发商发送书面通知督促其尽快完成交房手续,如果开发商在随后的三个月法定期间内仍无法履行交房义务的话,买受方便有权要求退货。此外,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返还给买受方已然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以及同期产生的存款孳息部分。若双方已经约定了违约金,买受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该违约金。虽然国家法律尚未对此项事宜作出详细规定,但如果买卖双方都没有在合同中明确提及,那么经过对方的催告之后,买受方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限被默认设置为三个月。如果对方并未发出任何催告,那么其解除权必须在解除权自发生效的那一年之内被加以行使;若是逾期仍然未行使用,那就意味着取消权将会丧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如宣传与实际交付的房子不一致房子的地理位置、基本价格、面积、户型、装修标准、小区绿化、物业管理、周边配套等与实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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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13:3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