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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发商违约不退款可追索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站在法律角度来看,关于撤销购房交易的请求,应被视为购房者单方面的意愿表达,亦是由购房者独自签署的文件。尽管此类请求可能无法对开发商产生法定的约束力,也就是说,它无法在法律层面为开发商设定权责。然而,收到购房者提交的撤销购房交易请求之后,开发商依然拥有充分权力去选择撤销或者是拒绝撤销购房交易合同,而且他们也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退还的款项。相较之下,退房协议因其通常代表着购房者与开发商经过反复磋商,最终达到共识并且双方均签字认可的声明,因此退房协议通常会明确规定房屋出售交易合同的解除日期,以及开发商应当何时退还购房者预付款项等事宜。另外,退房协议中亦可能会提供因未能按时退还款项所导致的违约赔偿责任的具体规定。若是开发商未按协议之约定行事,购房者便可以索赔违约金或损失赔偿款。值得指出的是,虽然退房申请和退房协议都与撤销购房交易有关,但它们在法律效力上却大为不同。若购房者仅签署了退房申请,这意味着双方之间的购房交易尚且没有解除,那么购房者仍需关注购房交易合同中的相关违约条款。倘若开发商反对解除合同,然而购房者却没有按照约定继续履行购房交易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他们极有可能无法成功解除购房交易合同,同时还将面临承担违约金的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根据法律的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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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0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