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知识:

 

问题 强奸罪证据的认定
分类
解答

一、强奸罪证据认定的提出

众所周知,强奸罪可谓有法律以来,最古老的自然犯罪之一,即使是对刑法了解不深的普通人,对于强奸罪也能有相当程度的认识。即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性交,或者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一定义对强奸罪设定了两种情形,一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二是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

2013年6月20日,备受关注的海南省万宁市“校长带女生开房案”于海南省一中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在鹏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冯晓松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这一起强奸案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从案发之初,即引起了刑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强奸犯罪的讨论,主要从对强奸幼女行为的认定,保障妇女儿童权利的角度展开。作为工作在审判一线的法官来说,我们更关注的是,对强奸罪的证据应当如何认定,除了合法性、关联性及真实性之外,能否对强奸罪的证据认定,总结出一套可以行之有效的规则,以期对我国强奸案审理提供有益帮助。

二、强奸案件出现的新变化

当前,由于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微信、陌陌等具备查看“附近的人”功能的新型网络社区交友工具;同时,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城市中集聚了大量的年轻男女白领,这些人由于日常的工作压力,选择以网络登记聊天,而后现实见面相亲的方式缔结婚姻的不在少数;年轻男女白领选择夜晚下班后在酒吧、夜总会等场所放松工作压力的情况也在增多。这些新情况的出现,使得强奸罪这一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也出现了新变化。

(一)强奸案中的暴力、胁迫手段呈淡化趋势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被告人采用直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奸被害人的情况逐步减少,而“熟人”之间,没有采用明显暴力、胁迫手段的强奸案件则呈现上升趋势。在现代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日趋复杂,微信等社区交友工具出现,更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出现了虚拟和现实之间的重叠。进入微信等社区交友工具没有门槛,无论是心智尚不成熟的未成年女性还是居心叵测之人都能毫无障碍得通过微信互相联络。

从我院三年来(2010年至2013年5月)所审理的73宗强奸案件中,发生在“熟人”之间的案件有62宗,约占总案件数的85%。在这62宗案件中,通过微信、陌陌、qq聊天交友等方式相约见面进而强奸的有10宗,约占“熟人”间强奸案的14%,占总案件数的16%。这些“熟人”之间的关系有的是合租室友关系,有的是同事或者雇员雇主关系,有的是同学朋友关系,有的则仅仅只是网友间的关系。

对于熟人间的强奸犯罪,由于被害人对自身的性保护意识较为薄弱,例如深夜不回家,饮酒过量,衣着过于暴露,轻信被告人花言巧语等因素,使得被告人无需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即可实施强奸行为,强制因素则占比例较少。另外,习惯深夜在娱乐场所工作、消费的年轻女性成 为强奸案件受害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年轻女性由于对性行为的自我道德约束力较弱,被告人对其实施犯罪行为不易案发。所以被告人更愿意将这一类年轻女性当做侵害对象,不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便能得逞。

例如,在我院审理的(2013)刑初字324号案件中,被告人臧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崔某,经过一段时间网聊后,被告人臧某某约请被害人崔某吃饭、唱歌,期间崔某喝醉并失去意识,被告人遂趁被害人失去意识之际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并致其轻微伤。

这一类案件的特点在于被告人通常会辩称其与被害人系网络聊天确认男女关系后,被害人与其吃饭、喝酒以及交往,并在清醒的状态下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

(二)未成年女性和智力障碍女性更容易成为被害人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物质的极大丰富,许多未成年女性发育较快,第二性征提早出现,使得一些被告人对未成年女性可以产生性冲动。同时未成年女性由于缺乏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性权利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其在面对被告人的花言巧语时容易受到蒙骗,或者仅仅是受到言语上的威胁时即屈服。

例如我院审理的(2013)刑初字32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在本市福田区某小区内遇到被害人张某琼(15岁,初中在校学生)时,被告人与被害人搭讪并将其带至某酒店吃饭,席间被告人劝被害人饮用多瓶啤酒致其喝醉,后将其强奸。事后被害人因害怕被家人、同学发现,在外流浪三日后才由其父亲带其报案。而在我院审理的(2013)刑初字33号案件中,被告人石某喜为被害人陈某双(17岁)的雇主,被害人是在被被告人石某喜强奸三次后,由于被告人的言语威胁即不敢报案,后在其男友石某洋的帮助下才致公安机关报案将被告人抓获。

这类案件的特点在于由于被害人本身心理不健全,与成年人相比缺乏足够的判断能力,被告人往往对被害人进行物质诱惑或者言语威胁,而后伺机强奸,被害人往往由于害怕等因素不敢及时报案,使得案件审理难度较大。

和未成年女性一样,有智力障碍的女性在身体外表上与正常人无异,但其认知社会的能力有限,对被告人的辨认能力也有限,因此侵害有智力障碍的女性使得强奸案发的可能性较小,被告人更不容易成为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例如我院审理的(2012)刑初字1589号案件,被告人黄某成强奸林某某(16周岁,精神发育迟滞)案即是如此。

(三)强奸案件案发存在障碍

强奸行为本身较为隐蔽,通常来说,仅有被告人与被害人二者知晓,而且被害人容易因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求饶与赔偿而妥协,而强奸案如果被害人不报案,那么在一般情况下很难走入司法机关的视野。同时,被害人可能由于羞耻心等原因不愿意声张,宁愿被告人逍遥法外也不愿意因报案而将自己的“丑事”公之于众。因此,强奸案本身就存在案发难的问题。

同时,正如上文所述,在现代社会,“熟人”间的强奸案呈多发态势,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一定的关系,被害人可能由于顾虑到亲友及自己的面子问题,难以下定决心告发被告人。例如我院审理的(2012)刑初字933号案件中,被告人罗某涛与被害人林某某系相亲认识的男女朋友关系,据被害人陈述,其被强奸后,心理上多次出现反复,一方面希望私了此事,一方面又希望将被告人绳之以法。

这一类案件的特点在于,被害女性出于面子上或者性羞耻心理顾虑,难以下定决心告发被告人,在男女双方恋爱的背景下,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经人介绍谈恋爱,男方经与女方接触后,为了把双方的关系确定下来,便不顾女方的反抗,违背女方的意志,强行和其发生性关系,事后女方无奈接受男方,或者女方视为遭受命运的作弄,在与男方分手后并不以强奸罪名相告的事例并不罕见,并被错误地视为常态,由此导致很多霸道男子错误认为强行和恋人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被强奸女性的忍气吞声亦被错误地认为既保存了名节,也获得宽容他人的名声,使得这一类强奸案件案发更是难上加难。

三、强奸案件证据认定困难

如上文所述,在新形势下,强奸案中的暴力、胁迫手段呈淡化趋势;未成年女性和智力障碍女性更容易成为被害人;强奸案件案发存在障碍。这些新特点的存在,使得法院在审理强奸案件时,出现了对案件证据认定的新难点。

(一)对强奸案件中被害人意志认定出现困难

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性自主权利不受侵犯,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审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最关键的一点是,需要判断性行为发生时是否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但被害人的意志是主观方面的表现,很难有直接、客观的证据来证明。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男女之间发生性行为时往往没有第三者在场目击,因此,当事人双方的口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口供比起物证来说,虽然比较直观,但其较为不稳定。

在强奸案件的口供中,主要的认定难点有两点:

1.正如上文所述,强奸案件中的暴力因素逐步减少,在现代社会,“熟人”间的强奸案呈多发态势,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一定的关系。特别是发生在交往的情侣之间时,面对双方都有一定道理的供述和陈述,法官就很难认定二者之间发生的性关系是否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

2.由于多种原因的制约下,被害人的陈述出现反复的可能性较高。这些原因包括了:被告人或者其家属的威胁,被害人受到利益的引诱,来自于社会、家庭或者自身的心理压力等。例如我院审理的(2013)刑初字330号曾某强奸蔡某君一案,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第一份陈述称,其与被告人曾某发生性关系系违背其意志的,是曾某强奸她;而后两次向公安机关出具材料称,发生性关系时无暴力和胁迫等情形,并不违背其意志。最后查实,被告人的家属曾多次找到被害人蔡某君“和解”,并给予其较大数额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对于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认定就出现了十分大的困难。

(二)物证的取得与固定较难

强奸犯罪是一种相对隐蔽的犯罪,除极少部分的情况外,也不会存在视频影像资料,而在现代社会,强奸案件中物证的取得与固定主要存在两个困难:

1.现在社会是一个传媒时代,讲述犯罪的电影、电视、网络、书本等较多,有不少的被告人通过这些讲述犯罪的媒介学会了如何处理物证,例如将犯罪现场破坏、将沾有精斑的衣物等彻底毁灭等等,这些都给公安机关对强奸案件的调查取证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2.如上文所述,由于被害人害怕受到来自家庭或者社会的非难,在被强奸之后,可能没有及时报案;或者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与精神障碍患者,不晓得及时报案。直至报案时,可能被害人已经在与案件有关的重要物证(例如沾有被告人体液的衣物等)已经处理掉了。与此同时,被害人自身可能也进行了多次处理,例如清洁身体与医疗行为。这些都对公安机关对案件物证的处理与固定带来了困难。

在这种物证的取得与固定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法官不得不面对没有物证,仅有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去审理案子的境况,这对法官们的“自由心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法官的审判风险大幅增加。

四、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的认定

正如上文所述,强奸案件的物证取得与固定较难,如果能够取得强有力的物证,那么对与法官审理强奸案件来说,定罪方面不会有太大的问题。研究的关键在于,当侦查机关没有取得强有力的物证时,法官在审理中如何把握定罪证据。

一般来说,除被告人的供述之外,强奸案件的证据通常只有鉴定结论以及被害人陈述两类,而鉴定结论通常只能作为辅助证据存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需要面对的是,仅有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的情况,此时需从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着手,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从被害人和被告人此前是否具备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感情基础,被害人案发当时对发生性关系的态度以及被害人事后的反应等方面考察,确定是采纳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认定被告人不构成强奸,还是采纳被害人的陈述,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即:如何在强奸罪定罪证据单一时把握证据并作出判决。

(一)结合被害人年龄、性格及案发时的现实情境判定行为发生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

在法理上,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是迫使妇女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而强行奸淫,使用其他手段强奸是指利用妇女处于熟睡、患病、醉酒、昏迷,对非法性侵害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而奸淫。强奸罪最核心本质为违背妇女意志,只要性行为的发生是违背妇女意志,不管妇女是在能够表达不愿意和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意志,能够反抗的情况下屈从于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手段而被行为人奸淫,还是因处于熟睡、患病、醉酒、昏迷等原因导致意识不清,无法表达是否愿意和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意志,或者无力反抗的情况下被行为人奸淫,行为人都构成强奸罪。

而在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为被害人的强奸案件中,即使被害人处于意识清醒状态,或者被害人出于可以做出反抗而没有反抗的情况时,应当考虑被害人自身的年龄与社会阅历程度。即使被告人仅只是存在言语上的威胁,没有暴力的情况下,应当弱化强奸罪构成要素分配,审慎地考量违背被害人意志的因素,做出正确的判断。

强奸罪所要求的强行发生性关系,应全面、正确地理解为行为人不顾被害人反对发生性关系的意思表示,或者不管被害人是否、能否作出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意思表示,强行根据自己的奸淫意志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进行强奸时,如果被害人担心反抗会导致自己遭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危险,或者担心反抗会导致旁人察觉到其被人强奸而蒙羞,对行为人不反抗,轻微反抗,放弃反抗,但只要性关系的发生是违背其意志,行为人的行为必然要以强奸罪论处,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强奸罪名的成立,不以被害人是否作出反抗为必备要件。

(二)结合被害人报案时间以及受害者的心态审查被害人陈述

在强奸案件中,有部分受害人是在事发之后马上选择报警,在这一类案件中,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于强奸罪的侦查与认定都是相对容易的。

但是不排除有部分受害人在事发之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告发,而且由于受害人不懂法律,可能将事发时所穿着的衣物、床单等丢弃,这种情况下,法官对强奸罪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困难。此时应全面结合被害人的心态来判断其延迟较长时间报案的原因,以便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一般来说,男女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女方经过一段较长时间方报案称被强奸,基本归于五种情形:一是女方确实被强奸,但为顾全自己名声或者其他方面不愿意如实告发;二是被害人迫于社会舆论与家庭的压力,为自己面子着想,将通奸咬定为强奸;三是男方未能满足女方提出的非经济利益条件,如不同意与女方结婚,女方认为吃亏而选择报案,诬告男方强奸;四是男方未能答应女方提出的金钱、物质方面的条件,女方索要钱财不成而泄愤报复男方,陷害男方强奸;五是被告人或其亲属为使被告人逃脱法律制裁,以财物贿买使被害人不报案,或者以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力手段使被害人不敢报案。综上所述,被害人报案的时间与被害人的心态是息息相关的,不能独立而论,我们应当审慎地结合全案证据,以及被害人陈述是否稳定加以判断。

(三)全面审查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协议

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是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的一个关键。如果二者之间系情侣关系,一般来说,除非有十分强有力的证据,否则很难排除二者间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合理怀疑。如果二者之间的关系不深,结识时间较短,此时需要查明二者之间认识的经过与原因(如微信认识、相亲认识等)。“熟人”强奸之间,违背被害人意志与半推半就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通常被告人会辩解发生性关系是半推半就,但如果二者之间关系不深,系初认识的朋友等,被害人半推半就的可能性较低,如果没有被告人施加的一定精神压力,是难以解释被害人从不愿意到不拒绝的。值得提到的是,实践中发生过女性被胁迫强奸后,还付清二人开房房费的事例,但并不能据此认为二人之间性关系的发生系自愿的,因为此时被害人的精神出于彷徨无助的状态,并不能用正常人的行为标准来考量此时的被害人。

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是否存在协议也是认定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的重要方面。例如上司与女职员之间存在有二者发生性关系后,给女职员升职的协议;或者被害人欠被告人一定数额的合法债务,存在有二者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债务一笔勾销的协议。事后被害人告发被告人强奸,在能证实由此协议存在的情形下,不宜认定强奸罪。

五、强奸案审理的“社会经验法则”与“法官自由心证”

社会法学认为,在法律的运用中要改变概念式和教条式的方法,而将眼光更多地投向复杂多样的社会现实,更多的考量社会因素。在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中,进行独立判断的标准有两类:一类是“基本原理”,包括并不限于法律基本原理;另一类是“社会生活经验”,亦即平常所谓的社会常理与社会常识。相比较一般案件而言,强奸案件往往涉及更加复杂的人际关系、更加丰富的社会知识和多元化的心理状态,更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其中蕴涵的社会因素。这需要审理案件的法官本身具有较为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和社会知识,敏锐判断案件中违背社会生活常识、常理的问题,从而得出有益于厘清案件事实的结论,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总体判断。例如被害人在发生性关系是来了例假,一般可以推测出被害人对性关系的发生存在不情愿的心理。同理,对判定被告人是否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被害人是否半推半就,被害人的精神是否异常等能够影响定罪的关键事实,都需要法官具备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和社会常识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这一类需要依靠社会经验与常识的判断,需要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对案件事实构成内心确信,即“法官自由心证”。

“法官自由心证”是指,法律并不预先规定各类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也不规定判断证据的方式方法,只要求法官在法律理性和逻辑的框架内对案件事实排除合理怀疑、达到内心确信即可。这种“法官自由心证”的模式在我国的司法界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并且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多。我们认为,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法官自由心证”的原则,但是对于法官审查证据并没有施加认识上的限制,而是注重发挥法官的司法能动性,这也是符合证据认定的一般规律的。在强奸案件的审理中,普遍的情况是证据数量不多,证据之间能够符合相互印证程度的情况较少,被告人与被害人通常都是各执一词,其他证据的证明能力也不足。法官应当按照一个正常、理智的人所应具备的经验知识与逻辑推理能力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以正常人的理性与良知去判断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并作出强奸事实存在与否的判断。

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处理案件。在强奸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认定规则与“法官自由心证”原则的运用都是必要的。在强奸案件暴力因素减少,“熟人”强奸案件多发的新形势下,从细节着手,总览全案,正确地运用法律理性与逻辑判断案件事实,正确地认定罪与非罪,做出客观、正确的判断与处理。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7 9:5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