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法院只看证据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仅依据已提交的证据进行审理和判断,而非亲自展开调查工作。这种根据提交证据进行审查的过程便被视为“调查”,一般来说,除非出现特定的法律条件与事实需求,否则法院并不会主动发起调查活动,所有的证据皆需由相关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提供。在如下所述的几种特殊状况下,案件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某些证据进行调查与搜集:首先,如果申请人请求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管且必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权限调取的档案资料;其次,若该证据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再者,如果该证据需要通过鉴定、勘验等技术手段进行核实;此外,当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矛盾冲突,经过法庭审理后仍无法确定其真实性与有效性;最后,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自行收集到所需的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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