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开发商违约而违约金太低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明确规定,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在签订经济合同的过程中,有权自主商定一方若因违反协议而给对方带来经济损失时,应当如何提供相应形式的经济补偿,同时也可就由于违反协议导致的实际损害所产生的赔偿金额进行具体的约定。然而,假如所约定的经济补偿远低于所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相关的当事人则有权通过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诉讼请求,要求给予适当提高;反之,若所约定的经济补偿过高,超出实际的损失范围,亦可以通过上述途径,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公正的调整判决。
就迟延履行的情况来看,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了违约金之后,仍然需要继续履行剩余未完成的经济合同义务,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一角度来说,违约金不仅表现出金钱性质,同时也是对违约方作出的一种经济惩罚机制。 值得强调的是,违约金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会在一方违约的时候,依照预先设定的数额支付给受害方。虽然大多数情况下,违约金的标的物都是指货币,但是当事人有权约定将违约金的标的物设定为其他任何形式的财产。此外,违约金本质上属于合同约束条款,但它又区别于定金合同,因为定金必须在合同签订前支付才能生效。 总的来说,违约金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规范,需要我们自觉遵守、合理运用,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